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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华丰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镇**路西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21.7mg/100ml,2019年12月13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刚

万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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