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土默特左旗**镇**小区附近时与其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经报警后被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2.43mg/100ml。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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