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沿新沂市钟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9省道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卡口中队门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