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沿新沂市钟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9省道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卡口中队门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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