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委(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晚, 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两轮摩托车,先从萝北县东明乡行驶到萝北县凤翔镇“面包狼”蛋糕店,又从“面包狼”蛋糕店行驶到“豆豆”烧烤店,后被萝北县凤翔镇镇北派出所民警发现,报案至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1.4mg/l00ml。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乔某某的身份证,抓捕经过和破案经过、乙醇含量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萝北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丽晔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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