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01分,乔某某醉酒驾驶蒙B**号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中心小学通往召坡村南北小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X618线交叉路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21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婷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