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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乔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3时9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浙H0****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村路至平顶山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乔某某拒不停车并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mg/100ml血。

被告人乔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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