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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 2019年12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梅山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乔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27mg/100ml。 

2、2020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Y062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木咀村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乔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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