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3********,汉族,阳泉市郊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2012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0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阳泉市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基地酒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道路东侧停放的车牌号为晋C****7小型轿车撞损,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将乔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送检,结论为:从送检的乔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宋静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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