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8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证号码14010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太原市**单位职工,中共党员,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路**单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西**楼**单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晋A6****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健康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峪煤矿停车场时,被执勤交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乔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7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院印)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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