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镇**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六点左右,乔某某和两个朋友(任某某、张某某)在卓资火车东站对面村子里的一个小饭店喝的酒,乔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的白酒,喝完酒后乔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准备回家,22时03分许,乔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滨河路与龙胜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乔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6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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