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53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无业,租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南门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护栏相撞,造成护栏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杜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