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蒙JA****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丰镇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镇市迎宾路美味鸡公煲饭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韩某某骑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向道路西侧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蒙JX**** 北京现代小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某下车对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被害人韩某某进行殴打后,又用拳头对围观人员姚某某的脸部打了一下,并将围观人员牛某某的貂皮大衣扯烂,还用拳头拍打路边停放的汽车机盖。
山西省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19】毒鉴第【182】号检验报告书: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71mg/100ml。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15098112019000030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乔某某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镇市公安 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15098112019000030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瑛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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