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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22分,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车牌小型汽车,沿宁陵县宁黄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解堆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乔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查处视频截图、抽血视频截图、财产调查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银银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式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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