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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晋******”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同集南路印斗路口时,追尾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1018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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