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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10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0时4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3.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荆某某证言4.血醇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29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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