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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社,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长岭镇鸿运阁饭庄与他人喝酒,酒后驾驶吉J*****号三轮摩托车在长岭镇内街道行驶至长岭街通往东六号村道口时被巡查交警查获。后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及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附抽血登记表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志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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