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住址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乔某某为营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零售为目的两次购进盗版书籍2036本,该书籍总码洋48537.19元。上述书籍于2019年7月11日,被庆云县文化与旅游局在庆云县灯具城仓库查扣。 

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小学教材等物证;2.户籍证明、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不翻供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洪瑞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⒈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庆云县**小区**号楼**单 

     元**室

 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