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中华,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中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乔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社交平台招揽嫖客,介绍吴某某(女,2002年9月8日生)、林某某(女,2006年2月28日生)为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获利。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艳祥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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