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辽B****5号大型专用校车沿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韭村东地屯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连某某酒后驾驭的畜力车(牛车)相撞,事故造成校车损坏、牛受伤,连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头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血中乙醇含量41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乔某某及时110报警电话,安排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记录、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及大连市普兰店区急救中心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姜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行驶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64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及委托调查函(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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