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ED7983三轮汽车(号牌为注销状态)沿南和石盘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河市口上村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石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石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沙河市交警大队认定: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花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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