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运输,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GW****轻型自卸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三联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道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沿三联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车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制动系和后位灯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行驶至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5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购车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人杨某某、黄某乙、田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吉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