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新区**公寓**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乔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6时36分许,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中路三十里堡公交站点人行横道处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与沿北京中路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31日死亡。经认定,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洁
检察官助理:范鹏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新区**公寓**室,联系方式1810638****,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电话:0535-601****。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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