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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该县**镇**村**社**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拉线1773KM+400M(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路段)与前方由东向西推行人力车的苏某某相撞,苏某某经送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9日4时30分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仁霞

  2020年3月25日

                              

附: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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