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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袁某某)沿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朴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朴村路段时,撞在前方同向停在路边的由申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郭某某)尾部,造成乔某某、申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腹腔积血及脾破裂行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申某某、袁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乔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8334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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