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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韦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38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大埔镇乐寨村民委马六屯30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7日因吸毒被广西柳城县公安局罚款壹佰元;2018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乔某某与姜陈杰某某经事先微信商量谈妥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毒资给付方式。同年3月31日,由被告人韦某甲通过圆通快递将一包0.83克甲基苯丙胺藏在一件蓝色牛仔裤左裤管的补丁内,邮递给姜某某姜陈杰。同年4月3日,姜某某姜陈杰收到快递内的甲基苯丙胺。为此,姜某某姜陈杰先后支付205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给被告人乔某某,乔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韦某甲165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韦某甲与乔某某事先联系好,被告人乔某某再与姜某某姜陈杰微信联系谈妥甲基苯丙胺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毒资给付方式。同年4月8日,被告人韦某甲通过百世快递将2.64克甲基苯丙胺分三包藏在一双运动鞋鞋垫下方邮递给姜某某姜陈杰。同年4月11日,姜某某姜陈杰收到快递内的甲基苯丙胺。为此,姜某某姜陈杰先后支付5300元给被告人乔某某,乔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韦某甲400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韦某乙与乔某某事先联系好,被告人乔某某再与姜某某姜陈杰联系谈妥甲基苯丙胺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毒资给付方式。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韦某乙通过百世快递将1.69克甲基苯丙胺分两包藏在一双运动鞋鞋垫下方邮递给姜某某姜陈杰。同年4月15日,姜某某姜陈杰收到快递内的甲基苯丙胺。为此,姜某某姜陈杰先后支付3500元给被告人乔某某,支付500元给被告人韦某乙,乔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韦某乙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姜陈杰、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测、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取样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称重笔录;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韦某乙均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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