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街**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为上海**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雇用保安员,被派至本市黄埔区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以下简称“**村旧改工地”)担任工地安全员。被告人乔某某为带班班长。
一、2020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先后三次未经所有人同意,联系从事废品收购的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拉货车至**村旧改工地,并将其放行进入工地内拉运废旧钢筋(包括废旧螺纹钢、钢筋头、钢筋包料等),再由杨某某将旧钢筋及废料运至广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过磅并销售,其中最后两次被告人乔某某自己或者指示陈某甲与六一同前往。所得款项通过微信支付转入乔某某账户,由乔某某分配。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三次共窃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项目经理部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被害人李某甲的废旧钢筋超过388公斤,以每公斤人民币2.3元的鉴定单价核算,价值人民币892.4元以上。
二、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第四次未经被害人李某甲同意,联系广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店员刘某某运送废旧钢筋。刘某某驾驶粤AAW****号蓝色大货车进入**村旧改工地,运走所有人李某甲暂存于上述工地的废旧钢筋共4620公斤回公司称量销售,赃款由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两人分配。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窃取的上述废旧钢筋价值人民币10626元。
2020年6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其钢筋失窃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2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黄埔区**巷**号抓获杨某某。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村旧改工地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乔某某的家属代乔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赔偿人民币9200元。被害人李某甲随即对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的劳动合同、工作职责说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广州黄埔**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证明;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广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收到**铁厂收购废旧钢筋和废弃材料款项的转账记录2张;3.广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过磅单2张、**铁厂过磅单3张、监控录像截图及轨迹分析、工地现场5月28日前照片、案发后现场照片、废品回收站钢筋堆放照片、粤AAW****蓝色货车照片及行驶证、被告人乔某某与杨某某的通话记录、被害人李某甲出具的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4.证人杨某某、席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本市黄埔区**街**村旧改工地宿舍。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8520******。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2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现场勘验、辨认、道路监控录像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7张,随案移送。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等人的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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