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清苑县**乡**街**区**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与韩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共同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绿杨三村61-1 幢别墅内,组织石某某、曹某某、伍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并获利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与韩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共同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绿杨三村61-1 幢别墅内,组织石某某、曹某某、伍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100元,后被民警查获赌资人民币699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清苑县,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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