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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青岛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青岛市崂山区XX路,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6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为实际控制人的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德里茨”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公司是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以“安德里茨”品牌代理商的名义对外出售设备,被告人邵某某作为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明知此情况下于2014年3月20日以卖方授权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胜利国电(东营)热电有限公司出售两台假冒“安德里茨”注册商标的板框式压滤机,销售价格为495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乔某某的指使下,以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技术代表和商务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将两台假冒“安德里茨”注册商标的离心式脱水机出售给山西漳泽电力侯马热电分公司,销售价格为13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汇款明细、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邵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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