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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路**号,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泰州市**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毛燕、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4月,被告人乔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买卖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以被告人乔某某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等资料,李某某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乔某某购买。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乔某某先后办理了高港区伟桥百货商行、高港区威雄建材经营部、高港区巧威商贸商行、合肥市包河区乔鑫茶馆、合肥市包河区乔某某花坊、合肥市包河区檀欣花坊、高港区峰乔图文馆、姜堰区蔡桥建材店等8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资料,并将上述8套资料卖给李某某。被告人乔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4月-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买卖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等资料,李某某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办理了高港区月能建材店、高港区丽兔百货店、高港区巨咕灯具店、高港区力灿贸易商行、高港区力生洁具店、姜堰区立务建材经营部、姜堰区立开水暖经营部等7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资料,并将上述7套资料卖给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85789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联系方式1580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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