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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在逃)建立QQ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QQ群”的方式招揽人员,董某某帮助邀请人员入群赚取提成,群内人员根据投注“越南河内五分彩”开奖平台的开奖结果进行赌博,乔某某、王某某等人设定赌博规则,利用“QQ群”进行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董某某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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