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乔某某没有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自己所有的晋J****0号、晋J****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运输货物。同年6月7日2时26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车沿天津市静海区某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公路某某米处时,撞上冯某某驾驶的晋J****8号、陕K****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致乔某某及同车人杜某某受伤,冯某某报警后,乔某某和杜某某被送往静海区医院接受救治,6月17日,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17日,被告人乔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思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5份;
4、量刑建议二式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