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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镇**车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住****洗车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6月17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至2020年0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共同使用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号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自己在贷款公司工作,可以办理不按时还款也不会影响个人征信”的信息,被害人高某某看到此信息后,联系**微信号“办理贷款,张某某伙同乔某某以办理网贷需要缴纳押金、个人资料包装费、会员费、大数据洗白费为由共骗取高某某3838.00元,后乔某某、张某某二人将收取的3838.00元用于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收款凭证;

2.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询问笔录;

4.书证:微信交易及聊天记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3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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