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有限公司**,户籍在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有限公司**,户籍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乔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有限公司F1厂3楼SMT36线处,趁无人之机,窃得主板料件6,000片(共计价值人民币86,1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述主板料件系被告人乔某某盗窃所得,仍为其联系销赃渠道进行销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单位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主板料件被窃的事实;
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快递电子运单截图,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将涉案主板料件进行销赃的情况;
4.相关监控录像视频,证实被告人乔某某作案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涉案主板料件的调取及发还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清点记录及**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窃主板料件的数量;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主板料件的价值;
8.**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在该公司内的任职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的经过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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