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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0时28分,被告人乔*酒后驾驶无牌踏板摩托车沿新野县新甸铺镇南王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王村七组十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右转向西行驶骆**驾驶的家用三轮相撞,致乔*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乔*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骆**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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