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乔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村**组**号,现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I4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在新津与彭山交界处,从一外号“疯子”的男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并携带该包打车前往邛崃市羊安镇,在邛崃市羊安镇成甘公业园区纵七线路一路边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乔某身上查获一个蓝色口香糖盒子,盒子内装有一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14.39克。
经鉴定:从上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3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