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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8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建军,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100mL)后驾驶粤L8****小车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沿惠州大道往小金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城区小金口三角滩路段超速(经检测,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78km/h,该路段限速60 km/h)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搭载: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钟某某受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乔某某未停车,驾驶粤L8****小车沿惠州大道往博罗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次日0时10分许,乔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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