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乔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乔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与被害人冯某某一起居住期间,趁被害人不注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五次将被害人微信零钱内的钱款转账到自己账户上,共窃取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发现后,于2019年11月5日报警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荣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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