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乔亚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案发前租住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农业银行楼上散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03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亚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另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乔亚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乔亚洲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夏某某,2015年初,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从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乔亚洲利用夏某某对其的信任,分别以虚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夏某某的钱财共122729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被告人乔亚洲先是夸大在工地上砸伤人事实,后则虚构在株洲市青龙湾购买别墅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需要钱,骗被害人夏某某每天通过农业银行或者支付宝给其转款750元,共1271笔,共计骗得953250元。
2、2016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间,被告人乔亚洲虚构了其到北京治病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需要钱,骗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其转款483笔,共计骗得205800元。
3、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1日间,被告人乔亚洲虚构了支付律师费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需要钱,骗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其转款34笔,共计骗得6800元。
4、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2月15日间,被告人乔亚洲夸大了给地下钱庄还高利贷的事实,并以此为由急需钱,骗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转账给其转款19笔,共计骗得61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亚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亚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亚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乔亚洲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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