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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7********,汉族,职高文化,申洲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乐某某通过微信创建“一元双花”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8136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幢**室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乐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双寿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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