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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阳、曲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乐阳,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路**弄道**里**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告人乐阳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医院院内**栋**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曲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阳、曲某、林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 同年4月26日该分局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乐阳多次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Hamer糖(红糖)、mentalk candy(黑糖)、Spinach糖(金糖)等,后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给他人,其中部分产品销售至南京市玄某某,被告人曲某自2019年3月至8月间,明知上述产品被消费者投诉存在不良反应,可能含有西药成分,仍协助乐阳对外销售。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乐阳从上家黄某某处购进Hamer糖(红糖)、mentalk candy(黑糖)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2019年3月至4月间购进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后伙同被告人曲某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2.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乐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购进Hamer糖(红糖)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2019年3月至8月间购进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后伙同被告人曲某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3.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乐阳从上家李某某处购进Hamer糖(红糖)、Spinach糖(金糖)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后伙同被告人曲某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乐阳、曲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乐阳处查获Hamer糖(红糖)共74粒、RHINO7共2400粒、BLACK HAMMER共816粒、RHINO69共2112粒、GOLD 5000共240粒、Extra Strong共3036粒;从李某某处查获Hamer糖(红糖)共1320粒、Spinach糖(金糖)共1170粒;从被害人杜某某处接受mentalk candy(黑糖)共9粒。经鉴定,上述从被告人乐阳处扣押的Hamer(红糖)、RHINO69、从李某某处查获的Hamer糖(红糖)、Spinach糖(金糖)、从被害人杜某某处接受的mentalk candy(黑糖)均检验出他达拉非成分;从乐阳处扣押的EXTRA STRONG、OrgaZEN、 RHINO7、BLACK HAMMER均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Hamer糖(红糖)、mentalk candy(黑糖)、Spinach糖(金糖)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乐阳、曲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7.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销售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阳、曲某共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乐阳、曲某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乐阳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曲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6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1445页。

3.查获的Hamer糖(红糖)、mentalk candy(黑糖)、Spinach糖(金糖)等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随案移送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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