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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细妹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乐细妹,外号胖子、胖妹,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90220132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通羊镇郑家坪村六组,2013年4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细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乐细妹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袁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袁某某微信号yuanjun1276)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乐细妹(微信号JYCL1718),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麻果三颗、冰毒一小包(约0.4克)贩卖给袁某某。

(2).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袁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麻果三颗、冰毒一小包(约0.4克)贩卖给袁某某。

(3).2019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麻果三颗、冰毒一小包(约0.4克)贩卖给袁某某。

(4).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袁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冰毒一小包(约0.1克)贩卖给袁某某。

(5).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袁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当天乐细妹将毒品麻果二颗,冰毒一小包(约0.3克)贩卖给袁某某,同月26日14时许乐细妹收取袁某某转账资金。

(6).2020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毒品吸食人员程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分别以每次200元,二次通过微信转账(程某某微信号Csn1216140395)400元给乐细妹(微信号1e1887151****),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冰毒(约0.2克)贩卖给程某某。

(7).2020年6月30日19时许,毒品吸食人员沈某某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沈某某微信号wxid-cf1bop10w2pn22)200元给乐细妹(1e1887151****),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冰毒(约0.2克)贩卖给沈某某。

(8).2020年7月6日15时许,龚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龚某某微信号ccbz5207)300元给乐细妹,收款后乐细妹将毒品冰毒一小包(约0.1克)贩卖给龚某某。

(9).2020年7月2日15时许,徐某某(浙江务工人员)微信联系乐细妹****,并通过微信转账(徐某某微信号xu1345110****)300元给乐细妹,另微信支付快递费用15元****,乐细妹收款后将毒品冰毒(0.23克)藏匿于一件旧衣服内,以通山县韵达快递(运单号4306694690114)方式寄给在浙江省台州玉环市普清工业园徐某某。后徐某某将该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乐细妹在值班律师证明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程某某、沈某某、龚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乐细妹的供述与辩解;4.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咸宁市公安局鉴定意见,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5.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交易流水记录及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细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细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本案中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细妹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乐细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智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乐细妹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6.通山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光盘二张,乐细妹数据签字确认交易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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