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68********,单位地址乐清市**镇**村,法定代表人丁某甲。
诉讼代表人丁某乙,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联系方式1375778****。
被告人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倩倩,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丁某甲、石某某注册成立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传感器等制造、加工、销售,由丁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8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丁某甲、石某某在未经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乐清市**镇**村的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 “ ” 、“ ”、“ ”商标的电感式接近开关、接近传感器,并销售给他人。 2019年7月4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联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当场查获假冒“ ”、“ ”商标的电感式接近开关543个,假冒“ ”商标的接近传感器4077个及说明书1万份。现已查明,上述查获的假冒产品价值43222元许,已销售给郑某甲、郑某乙、冯某某的假冒产品价值641元。
现查明“ ”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为欧姆龙株式会社,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开关、传感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为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其中“ ”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开关,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 ”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力配给系统中的各种操作、控制装置和设备、日用开关等控制装置,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在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内被抓获;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象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施耐德、欧姆龙商标的接近传感器、电感式接近开关(照片);
2.书证:假冒产品扣押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商标详情、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产品价格证明、销货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冯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石某某、丁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石某某、丁某甲系初犯,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石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0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丁某乙户籍证明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现金缴款单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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