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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叶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631号

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5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涛,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5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予以追诉,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1日,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管理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司厂房未配套建成相应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唆使员工被告人周某某在厂房内清洗金属配件时将含有重金属的污水直接倾倒,并放任污水流入厂房的雨水窨井内渗漏排放。同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违法情形,并在渗漏排放的窨井口处提取两瓶污水水样。经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被告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浓度分别为81.0 mg/L、81.1 mg/L(标准限值为0.5 mg/L),总锌浓度分别为38.8 mg/L、28.2 mg/L(标准限值为2.0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值十倍以上。

2020524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清市蒲岐镇工业区888号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能找到被告人叶某某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被告人叶某某配合调查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叶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并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执法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富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监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讯问(询问)笔录叁份、情况说明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律师工作记录表》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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