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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乐某甲为建造房屋,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将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和兴村花板塘自然村的宅基地上的林木全部连根挖出,其中有五棵野生樟树。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该五棵野生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乐某甲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乐某乙、乐某丙、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乐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庭

2020529

附:

    1.被告人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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