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宁远县**街道**村村长,户籍所在地、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伙同蒋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宁远县舜陵街道湾头村唐家自然村村道南侧一平房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吸引他人赌博,并请乐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担任荷手专门发牌、抽水。被告人蒋某甲、乐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凑摊子,并以分红的方式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被告人乐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 余元,被告人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2个多月,在湾头村、舜陵辖区及县城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乐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蒋某甲于2020年4月9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属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志辉
检察官助理 :雷 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乐某甲、蒋某甲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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