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2038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原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乡**道**栋**。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嫌疑,于2018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全国医院的网络预约挂号,主要运营平台****“*****”,该平台通过与医院数据接口实时对接的方式获取医院号源,实现用户的免费挂号。平台通过两种途径服务用户,一种是“****”平台APP“健康160”,另一种是公司与微信等平台合作,用户通过微信挂号。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乐某某非法使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公司授权给微信平台的密匙,以“深圳市**互联网有限公司”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将密匙植入该软件,以此通过“****”平台上***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接口的认证。该软件在用户付费并提供基本信息后,不需要登录用户账号,便可24小时刷取挂号信息,干扰到正常用户的预约挂号秩序。2018年7月,***公司废弃了该密匙,乐某某遂对软件修改,删除了该密匙。
经鉴定,“*****”软件自动抢号功能有请求相关医院科室数据、把最终获取的放号设置存放到数据库中的功能。按软件中提取的表格统计,2018年7月5日前的订单金额,自动抢号订单表中抢号成功的订单数为1165,金额为34225元。经鉴定,客户挂号成功后未付款总金额(抢号和捡漏)为19113元,抢号成功后采用积分抵扣金额2035元,乐某某获利金额计13077元。
2018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座**房将被告人乐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1日,***公司对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分析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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