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4月13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乐某某通过上线(微信昵称“熊某某”)(另案处理)从广东省低价购入假冒南京(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中华(软红)、中华(硬红)、钻石(荷花)、白沙(和天下)品牌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的“溧阳市**副食超市”内销售。2018年,被告人乐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合计28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0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史某甲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2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
2.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史某乙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2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
3.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2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
4.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4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60元。
5.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吴某甲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元。
6.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吴某乙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1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50元。
7.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5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
8.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5元的价格向缪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1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50元。
9.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5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元。
10.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吴某丙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13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70元。
11.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5元的价格向甘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2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75元。
12.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吴某丁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3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元。
13.乐某某以每条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芮某某销售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品牌卷烟18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20元。
2019年1月21日,溧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乐某某经营的溧阳市**副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该店查获中华(硬红)、钻石(荷花)、苏烟(五星红杉树)、白沙(和天下)等4种品牌卷烟92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431.5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归案后,被告人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依法扣押的卷烟、包裹等照片;
2.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6.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枫
检察官助理:刘旭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乐莹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松里村委上庄村70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和《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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