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970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方某某得知刘某某(已另案处理)欲买毒品用于贩卖,遂将被告人乐某某介绍给刘某某。2019年1至2月份,被告人乐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共获取毒资约1万元。刘某某购买毒品后和江某某(已另案处理)一起用于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底,被告人乐某某在武汉市汉口竹叶山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获取毒资人民币2000余元。
同年2月24日晚,被告人乐某某在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江慧春家楼下,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
同月27日晚,被告人乐某某在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江某某家中卧室,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获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
次日上午11时许,江某某在位于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家中二楼楼梯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袋,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同时民警在江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民警从刘某某住的房间内查获一个黄鹤楼香烟盒,内有白色吸管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6包、白色吸管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12包和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3包,从床头柜上查获玻璃瓶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从茶几的锡纸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94颗和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经现场称量,江某某贩卖给杨某某的毒品共重0.35克,从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共重18.37克。公安机关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抽取样品送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乐某某在本区罗汉寺街新阳村乐前湾家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76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一小袋。经现场称量,查获的毒品总重量为8.49克。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毒品中抽取样品送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毒品;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刘某某、江某某、方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书;6.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被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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