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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6月因吸毒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购毒者汪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乐某某谈妥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交易,随后汪某某将毒资人民币25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乐某某。当日被告人乐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从广西南宁市寄至杭州市汪某某处。

同年8月19日,购毒者汪某某与被告人乐某某谈妥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购买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氯胺酮(俗称“K粉”)和1包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粉末(以下简称MDMA粉末),并约定毒资待日后结清。当日被告人乐某某将毒品藏在扫把和畚箕中并安排他人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从广西南宁市邮寄至杭州市汪某某处。该次交易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截获扣押,经称量、检验,共计甲基苯丙胺4.88克、MDMA粉末1.18克。

同年8月28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广西南宁市**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MDMA粉末32.63克、氯胺酮20.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手机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寄件单、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检定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徐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搜查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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