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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76号

被告人乐某某,曾用名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89********,布依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乐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家具内经营**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墙面工程的销售、收取客户货款等工作。期间,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纳舍家具有限公司客户货款93358元人民币。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乐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陆续退还49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盘、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扣押清单。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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